2023-12-12
打算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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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互换和利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网络、整顿、鉴定、登记、保留、互换、利用和治理等活动,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种类的基础资料,蕴含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罕见种的滋生资料,以及利用上述滋生资料人为创造的各类遗传资料,其状态蕴含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蹬仔性命的物质资料。
第四条 农业村落部设立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钻研提出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术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村落部种植业治理司,掌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村落主管部门可凭据必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治理单元。
第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度及处所当局有关部门该当采取措施,保险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不变和经费起源。
第六条 国度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网络、整顿、鉴定、登记、保留、互换、引进、利用和治理过程中成就显著的单元和幼我,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网络
第七条 国度有打算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沉点调查和网络工作。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动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该当实时组织急救网络。
第八条 不容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度沉点;ひ吧参锩嫉囊吧帧⒁吧抵帧⒈粑:奔趾捅;で⒈;さ亍⒅种势阅诘呐┳魑镏种首试。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必要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度沉点;ひ吧参锩嫉囊吧帧⒁吧抵帧⒈粑:奔髦种首试吹,该当依照国务院及农业村落部有关野生植物治理的划定,解决审批手续;必要采集或者采伐;で⒈;さ亍⒅种势阅谥种首试吹,该当经成立该;で⒈;さ亍⒅种势缘呐┮荡迓渲鞴懿棵藕俗。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该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齐全性及其正常成长为尺度。
第十条 未经核准,境表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表科学家结合调查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该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村落部核准。
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必要带出境表的,该当依照本法子的划定解决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网络种质资源该当成立原始档案,具体纪录资料名称、根基特点个性、采集地址和功夫、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十二条 网络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该当送交国度种质库登记保留。
第十三条 申请种类鉴定的单元和幼我,该当将适量滋生资料(蕴含杂交亲本滋生资料)交国度种质库登记保留。
第十四条 单元和幼我持有国度尚未登记保留的种质资源的,有使命送交国度种质库登记保留。
当事人能够将种质资源送交本地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处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该当实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度种质库登记保留。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留
第十五条 对网络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该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重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尝试国度统一尺度造度,具体尺度由农业村落部凭据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造订和颁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尝试统一编号造度,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更改国度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留尝试原生境保留和非原生境保留相结合的造度。原生境保留蕴含成立农作物种质资源;で捅;さ,非原生境保留蕴含成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七条 农业村落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沉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成立农作物种质资源;で蛘弑;さ。
第十八条 农业村落部成立国度农作物种质库,蕴含持久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持久种质库掌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持久保留;复份库掌管持久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留;中期种质库掌管种质的中期保留、个性鉴定、滋生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掌管无性滋生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留、个性鉴定、滋生和分发。
国度和处所有关部门该当采取措施,保险国度种质库的正常运行和种质资源安全。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村落主管部门凭据必要成立本地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で⒈;さ亍⒅种势院椭衅谥种士。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滋生和利用
第二十条 国度激励单元和幼我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钻研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 国度持久种质库保留的种质资源属国度战术资源,未经农业村落部核准,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动用。
因国度中期种质库保留的种质资源绝种,必要从国度持久种质库取种滋生的,该当报农业村落部审批。
国度持久种质库该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削减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该当实时滋生补充。
第二十二条 国度中期种质库该当定期滋生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障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度种质圃该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障圃存种质资源的成长势。国度有关部门应保险其滋生更新用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村落部凭据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颁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比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必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元和幼我,能够向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切合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前提的,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该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资料。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用度。
第二十四条 从国度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种类;ぜ捌渌恫。
第二十五条 从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元和幼我该当实时向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国度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该当定期向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能够凭据本法子和本地域现实情况,造订本地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法子。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互换
第二十七条 国度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元和幼我向境表提供种质资源,该当经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村落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村落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尝试分类治理造度,农业村落部定期订正分类治理目录。
第二十九条 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以下法式解决:
(一)对表提供种质资源的单元和幼我按划定的体式及要求填写《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表提供种质资源注明,向农业村落部提出申请。
(二)农业村落部该当在收到审鉴定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开具《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村落部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三)对表提供种质资源的单元和幼我持《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检疫机关解决检疫审批手续。
(四)《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和检疫通关证明作为海关放行凭据。
第三十条 对表合作项目中蕴含农作物种质资源互换的,该当在签定合作和谈前,解决对表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度激励单元和幼我从境表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三十二条 从境表引进新物种的,该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可能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风险。引进前,报经农业村落部核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的确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三条 单元和幼我从境表引进种质资源,该当遵循有关植物检疫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解决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该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的确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四条 国度尝试引种统一登记造度。引种单元和幼我该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登记,并附适量种质资料供国度种质库保留。
当事人能够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本地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处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该当实时向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登记,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度种质库保留。
第三十五条 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统一编号和译名,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更改国度引种编号和译名。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治理
第三十六条 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该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治理工作,蕴含种质资源网络、鉴定、保留、利用、国际互换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す戎种首试葱畔踩。
第三十七条 掌管农作物种质资源网络、鉴定、保留、登记等工作的单元,有使命向国度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保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未经核准私下采集或者采伐国度沉点;さ奶烊恢种首试吹,依照《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未经核准动用国度持久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未经核准向境表提供或者从境表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实时将收到的单元或者幼我送交的国度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境表引各种质资源送交国度种质库保留的,或者引进境表种质资源未申报登记的,由本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表科学家结合调查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表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表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度沉点;ひ吧参锩嫉囊吧帧⒁吧抵帧⒈粑:奔值,除按本法子解决审批手续表,还应依照《野生植物;ぬ趵贰ⅰ杜┮狄吧参锉;しㄗ印返幕,解决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法子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颁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治理暂行法子》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治理的内容同时废止。本法子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时,按有关司法、律例、规范性文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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